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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看一份对于EB-5申请人,容易忽视,但是都需要时刻注意的问题,也就是赴美非移民类签证申请时所提供的数据,需要与今后递交EB-5申请时的工作经历收入等相关信息,相匹配,但是很多投资者当时草草填就的文件往往没有备份,更没有想到为了今后做详细打算了。今天EB5Sir找来的是,Bernard Wolfsdorf律师的文章,以提醒投资者注意。


对准备资金来源报告实务的紧急建议


1. 几乎所有的EB-5申请人之前有为了获得美国旅行签证或者工作签证填写过DS160非移民签证申请表。为了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留一份存档十分关键。


签证申请表会询问有关现在以及以前的工作经历、教育与培训的信息。


3. 由于美国国务院领事部门与移民局达成了数据共享,这部分的信息会被拿去和之前提供的现在以及以前的工作、教育与培训经历交叉比对。


4. 如I-526申请中的提供的雇佣收入文件与之前申请其他签证时向美国国务院提供的信息不吻合,文件的真实性会被质疑。如果资金来源报告中的信息与之前申请其他签证提供的信息不吻合,则会导致常规性的对I-526申请的补件要求(RFEs)和拒绝意向通知(NOIDs)的发出。


5. 不幸的是,很多非移民类旅游签证的申请是非申请人草率填写的。


6. 但是,不管签证申请是由律师还是旅游中介填写的,外国申请人都无法撇开与其造成的不实陈述的干系。


7. 只要申请人对这份申请被提交知情。


8. 通过实地或者电子的方式对申请进行签字认可,申请人就对所作的陈述付有全部责任。


9. 较坏的情况是:对同样问题提供不同的信息会构成不实陈述,申请人会被依照美国移民法第212条规定INA Section 212(a)(6)(C)(i)因为签证欺诈而终生不得入境。